2024-01-04 22:23:46 | 出国留学网
法律分析: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项目的资助内容主要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发放标准不一样,高消费国家的高消费地区,发放的资助金额会高一些,低消费国家低消费地区的资助金额会相应的少一些
法律依据:《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第一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
第二条 艰苦地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所赴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国家(地区)发给的特殊生活津贴。
第四条 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第六条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第九条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分析:公派出国留学不是所有费用都由国家出,国家资助费用主要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会提供学费资助。
法律依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出国留学网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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